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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运行管理/ 关于辐射防护管理的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北京市组织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放射性工作人员工作许可证》上岗。3.放射源的购置、使用和存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城环学院制订的《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操作规程》执行。4.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者有责任妥善保管所用的放射性物质。5.转让含放射源的仪器及射线装置,必须经过院辐射防护小组同意并备案。6.实验时,放射性(包括射线仪器)操作人员应佩带个人辐射量计,院辐射防护小组负责定期进行个人监测(每年4次)。7.院实验室安全小组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源(开放源、密封源及射线仪器)和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条件的要进行电离辐射监测,并通报检查结果。8.院辐射防护小组定期组织放射性工作人员到指定医疗部门进行健康体检(每两年1次),并建立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档案。9.禁止乱放、乱用、乱倒放射性物质,严禁将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当作一般垃圾处理。放射性废物应分类存贮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内,由专人统一管理和处置。本规定于2015年4月制定由城环学院实验室安全小组修订。